「零稅率」及「免稅」之不同:
 
 
1.法源不同:零稅率係依所得稅法第七條之規定,而免稅係依營業稅法第八條之規定
 
2.課稅與否不同:零稅率仍應課稅,但其稅率為零,稅額亦為零。免稅則表示不予課稅,故無所謂稅額或稅率為若干
 
3.實際操作方式不同:零稅率之銷項稅額可以扣抵進項稅稅額,但因無稅可抵,故又規定進項稅額可以退還。免稅既無銷項稅額,進項稅額亦不可扣抵
 
4.適用對象不同:零稅率適用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。免稅則適用於國內特定貨物或勞務之銷售
 
5.政策意義不同:零稅率意在改善外銷,拓展國際貿易。免稅則意在配合農漁業政策,增進社會福利、提升教育文化、避免重覆課稅等
 
6.效果不同:零稅率透過進項稅額之退還,結果使該項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勞務之全部產銷過程,完全免稅。免稅只就單一銷售階段免稅(但純粹對物免稅者例外),因免稅階段之不同,而各有不同之效果。總之,免稅無法如零稅率促成全部產銷過程完全免稅之結果
 
7.可否放棄之不同:零稅率無可放棄適用之明文規定,解釋上似無不可,但放棄後對營業人弊無利。免稅有可以放棄適用之明文,營業人可以申請放棄免稅,但核淮後三年內不得變更,三年期滿可以申請恢復免稅
 
 
免稅不利之情況:
免稅除對物免稅者外,免稅由於僅免該階段之加值稅,其前手累積之加值稅,即本免稅階段之進項稅額並不能抵,而該項累積之進項稅額由於不能抵,該免稅者乃透過銷售標價之提高而轉由後手負擔。倘偌免稅者之後手,非最終消費者,而係另一課稅之營利事業,則免稅將造成後手之額外負擔,後手由於有額外負擔,則轉而要求免稅者降價,結果免稅者之降價有可能大於其所享之免稅利益,免稅反使自已帶來不利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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